内蒙古2016年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政策规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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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评审条件
在2012年以来不断总结完善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工程师、经济、会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今年继续修订完成并陆续出台其他各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新的评审条件,2016年将全面实施。
(二)创新评价方式
1.实行考评结合。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3.实行说课答辩、量化评审。在中小学教师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中,继续探索实行说课答辩、量化评审等评价方式;
4.试行网上申报评审。在包头市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试行网上申报,无纸化评审。
(三)控制申报比例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中小学教师已设高级岗位数5%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卫生、经济等系列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
3.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厅局为单位衡量)。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所辖各旗县区中小学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额,合理下达申报职数;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其中破格申报人员、乡镇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民办学校教师比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申报。
(四)规范破格申报
1.在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任期内,取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进行评价:
(1)国务院颁发的“ *** 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之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6)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2.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盟市(厅局)提出申请,自治区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
3.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之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五)其他政策规定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旗县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转系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关于离退休人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企业或社会组织中受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4.关于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取得时间截止到2014年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底。
5.关于基层论文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在旗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提供一篇本专业发表论文;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篇本专业论文,是否发表不作硬性要求。
6.关于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考试的经济、卫生、计算机等专业除外),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内蒙古教师职称分为几级?每级怎么评,加分项都有什么?都加几分?可以用一次的都有什么,一直用的有哪些
小学系列主要分为:小学特级教师(小高高)、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
中学教师职称分为4级:二级(初级)、一级(中级)、高级、特级。
二级的按学历等级、教学年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评定,其他级别的还要加上研究能力(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奖,设一、二、三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其作者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成果应当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并且是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
(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作者担任之一主编或者之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第九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直属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盟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程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类成果应当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意,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类成果应当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译著类成果应当翻译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四)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注释准确,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类成果应当忠于原作,历史考证的研究富有创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六)科普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促进作用;
(七)地方志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类成果应当立论独特,观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材料详实可靠,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及时答复投诉者。第十二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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