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内蒙主管护师职称考试会不会取消

可以关注当地的通知。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医学考证学习资料,包括各大机构的护理,医师,中医,口腔,护师,以及贺银成,天天师兄,张博士,昭昭等名师资源,资源适合医学类的学生,也适合需要考证的人群;资料会同步更新,后面会不断汇聚更多优秀学习资源,供大家交流分享学习,需要的可以先收藏转存,有时间慢慢看~

最新医学考证学习资料

链接:

?pwd=944A

提取码:944A

[内蒙古]内蒙自治区职称改革,内蒙自治区职称改革最新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如何联系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察;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 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3125 0471-6944513

办公 *** :0471-6610336

二、人事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556 0471-6944922

办公 *** :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传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66190 0471-6946409

办公 *** :0471-6967832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75 0471-6944617

办公 *** :0471-6944976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信息与情况通报;承担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260 0471-6944075

办公 *** :0471-6945797

六、就业促进处

研究提出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887 0471-6611651

办公 *** :0471-6610900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080 0471-6946865

办公 *** :0471-6946865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3165 0471-6283951

办公 *** :0471-6946607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37239 0471-6924920

办公 *** :0471-6925698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 *** 、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规定承办中央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4907 0471-6944911

办公 *** :0471-6944911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4495 0471-6966796

办公 *** :0471-6611940

十二、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参与制定相关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369 0471-6965638

办公 *** :0471-6946229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7106 0471-6944622

办公 *** :0471-6613983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36 0471-6968863

办公 *** :0471-6945364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区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941 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944624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69 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610125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992 0471-6945051

办公 *** :0471-6944634

十八、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0952 0471-6964880

办公 *** :0471-6946157

十九、审计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80353 0471-6944958

办公 *** :0471-6945224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2909 0471-6945329

办公 *** :0471-6945298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170 0471-6944443

办公 *** :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国专家局

拟订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和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5548 0471-9644635

办公 *** :0471-6968544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19 0471-6946887

办公 *** :0471-6946010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05 0471-6613350

办公 *** :0471-6613350

二十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03 0471-6913124

办公 *** :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务员局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52885 0471-6611597

办公 *** :0471-6266092

内蒙古成人贵族大学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读?

原则上是需要内蒙自治区职称改革的。各省一般都制定本省的评定标准内蒙自治区职称改革,一般来说,本科毕业,获得中级职称年限超过5年,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就可以申报;如果是专科学历,则要求获得中级职称年限超过7年才可以申报。同时,还设有破格条件,比如: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国家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在科技方面做出比较大的贡献等等均可破格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外(妇、五官)科、内(儿)科、预防医学、护理、医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护、技)师、副主任医(护、技)师。其中主任医(护、技)师为正高级,副主任医(护、技)师为副高级。第四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2.在旗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以上规定中,申报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第八条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师在申报评审前,须完成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任务。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正高级资格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有深入研究。(二)工作能力1.担任副主任医(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开展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 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4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1)公共卫生类:作为主持人负责重点专题项目、工作1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重大疫情1项以上,取得明显成就(须经本单位审核并提供至少3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以上。(2)护理类:每年指导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地组织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10例次,主持复杂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每年不少于2次。(3)外(妇、五官)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并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参加手术不少于80例次(其中大中型手术不少于50例次),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4)内(儿)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系统治疗内(儿)科病例不少于8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5)医技类:每年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且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3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人次以上。根据临床需要开展新的检查项目年均1项以上。2.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课题讲座。对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以及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每年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5学时。3.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并独立承担科研工作,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研究、推广和总结(附相关材料);主持或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相关材料)。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3.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之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4篇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之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之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为主编或副主编;如合著,个人撰写量应在5万字以上),或主编、参与编写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的重要章节(应在5000字以上)。第十二条副高级资格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二)工作能力1.担任主治(管)医(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开展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 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7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1)公共卫生类: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以及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重大疫情不少于1项,取得明显成就(须经本单位审核并提供至少3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以上。(2)护理类:每年组织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并熟练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每年不少于2次。(3)外(妇、五官)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并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参加手术不少于70例次(其中大中型手术占50%以上),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4)内(儿)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或正确并熟练救治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年系统治疗内(儿)科病例不少于7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5)医技类:每年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20%。根据临床需要开展新的检查项目年均1项。2.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对初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等讨论或独立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每年指导和培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0学时。3.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科研课题并开展科研工作,掌握科研选题、课题的设计和研究 *** (附相关材料);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附相关材料)。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2.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奖项;3.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盟市级奖项;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之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3篇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之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篇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在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须有1篇为独立完成或之一作者);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包括年均门诊量、住院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应为主编或副主编,如合著,个人撰写量应在3万字以上)。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管、主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第十七条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其工作量、业绩成果等区别对待的量化要求,原则上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第十八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