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如何评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培训机构的介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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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资格证算职称么?严格来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是不算职称的。很多人选择参加培训考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三级人力资源资格证是国家认证的劳动技能等级,全国企业都会认可。有了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应聘职位底气足了不少。不过有一个问题可能大家不了解,那就是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属于职称。

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不属于职称,而是属于劳动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 *** 、高级 *** 共五个等级。 职称证书是由人事部门颁发的,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人力资源职称考试职业等级划分为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也称为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也称为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属于高级技能,所以是劳动技能等级。所以说,三才告诉我们人力资源管人力资源资格证是不算职称的,属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技能等级。

当我们看完了上述三才培训机构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的相关介绍之后,我们或许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算不算的上是职称有了一定的认识。总之,人力资源资格证的含金量还是很大的,它代表的是我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与能力。所以说,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必须去专业的培训机构经过专门培训才能帮我们顺利考取。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2022修正)

之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证活动以及对公证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自治区公证协会,盟、设区的市的公证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 *** 和旗县级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和分配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该设立、变更事项涉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第八条 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他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活动,不得使用公证名称,不得从事公证业务。第九条 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当全面提升公证服务能力,采取利企便民措施,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证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工作。支持公证机构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企业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务需求等情况,制定自治区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三)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四)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七)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八)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八)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九)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十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公证员的含义、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公证员的权利以及义务、公证员任职条件、公证员任职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等等。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公证专业职务是国家专业职务系列的组成部分,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成果。1988年2月2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了《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全国公证处开始正式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内蒙古]内蒙古公证员职称评定条例,内蒙古高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有谁知道评职称的标准?

专业技术职称分类标准

高级 中级

教授、副教授 讲师

研究员、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主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主治(管)医(药、护、 ***

高级记者(编辑)、主任记者(编辑) 记者(编辑)

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员

一级律师、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高级讲师 讲师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农艺(畜牧、兽医)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高级教练 教练

编审、副编审 编辑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译审、副译审 翻译

高级关务监督 关务监督

高级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师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 馆员

一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

一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美术师、舞美设计师)、二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美术师、舞美设计师)、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 三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美术师、舞美设计师)、舞台教师、文学创作三级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 应有专门内蒙古公证员职称评定条例的评定体系

2004-03-04 作者(来源):K12新闻

近年来,各新闻媒体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中存在内蒙古公证员职称评定条例的问题进行内蒙古公证员职称评定条例了广泛的讨论,《中国教师报》也通过互联网对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一定要有论文发表的政策合理性进行了长期调查。但笔者发现,我国30余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却并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着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希望贵报能为广大职业学校的教师说句公道话。

首先,忽视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将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等同于普通中学的文化课教师,在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着评非所教、聘非所评的严重弊端。

在笔者考察过的十几处中等职业学校中,有相当数量的专业课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必须在主管部门的强制下,被迫参照当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选择一门与自己相近的中学科目参加职称评定,和普通中学的教师坐在同一个考场里考同一门中学课程。如机电报物理或数学、文秘报政治或语文、农林报生物等等。更有甚者,还出现了计算机、烹饪等专业教师找不到相近的中学学科,只好选择语文、政治参加专业考试的怪现象。

以上忽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特点的做法,造成了如下弊端:

之一、职称评定名实不符,造成职业学校对专业教师的聘非所评,使专业课教师在目前教育界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职业学校在师资评聘方面也离国家制定的规范化标准越来越远。

第二、评非所教、考非所学,不利于专业课教师钻研业务,提高教学水平。由于所评专业与自身专业不对口,有些专业课教师为在职称评定中顺利过关,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认真钻研专业课,而是从普通中学找来文化课资料学习,以应付职称评定中的专业考试。同时,由于评非所教,教师平时在教学中辛辛苦苦取得的教学成果,就不能作为专业成果放进档案参评。于是,有的教师为使自己在论文方面不再吃亏,就专门钻研中学教材,刻意发表与自己参评职称有关的论文。这就使本来能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的职称评定,实际上成了干扰专业课教学的负担。

其次,忽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习课的特点,将实习指导教师等同为理论课教师。众所周知,在目前我国各地的教师专业职务评定条例中,都没有实习指导教师这一职称,而在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实践中,实习课却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实习教师在教师队伍中也占了相当大的数量。职称评定不设专业实习教师这一职称,与“职业学校要加大实习课比重”这一国家规定相违背,也从另一个方面造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忽视和实习课课时比重的下降,严重影响了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

再次,忽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的职业特点,在职称评定规定的计算机考试(考核)中,搞一刀切。这些年来,许多中等职业学校运用各种政策和手段鼓励教师提高技能,一专多能。其中,许多教师也拿到了级别不同的计算机等级证书,有的计算机教师还承担了各类计算机培训班的教学工作。但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主管部门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逼他们参加所谓的计算机技能培训学习,加重了这些教师的经济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最后,各地职业学校都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但在论文的鉴定上却漠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只将在教育管理部门主办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计算在内,而将各专业、各行业主办的专业杂志排除在外,打击了专业课教师进行教科研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只能是改革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职称评定条例,针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特点,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并出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职务评定条例,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设立相应的专业职称,使各类教师评为所教、聘为所评,让教师职称评定名实相符。其次,在职称评定规定的计算机技能考核与外语考核中,要针对计算机专业教师和英语教师的实际,减免他们的考试科目,避免将职称评定培训与考试沦为某些部门敛财的工具。最后,在论文的鉴定上也要尊重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特点,将教师在相应专业杂志(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计算在内,以鼓励专业课教师进行教育科研,促进教学。

中等职业学校有它自己的特点,漠视其特点的教师职称评定,只能谬误百出。广大职教同仁殷切期望本次教师职称评定改革,能真正反映出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和教师的实际情况,使我国的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让职称评定真正成为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重要手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内从事公证活动以及对公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

公证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五条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公证权的证明机构。

公证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六条 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在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中产生,并经同级人民 *** 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公证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管辖范围办理公证事项;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公证活动;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四)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五)故意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六)其他违法行为。第八条 公证员是在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第九条 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

(二)无正当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证;

(三)违反程序擅自出具公证书;

(四)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三章 公证范围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财产的清点、分割、 *** 、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六)评奖、考试、竞赛、拍卖等行为;

(七)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人的承认;

(八)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商标权、专利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四)身份、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和财产的清点、评估、清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六)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七)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属实;

(八)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第十二条 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房屋的买卖、抵押、赠与、分割、继承、交换;

(二)以保证、抵押、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

(三)国有企业的租赁、联营、拍卖、兼并和产权 *** ;

(四)公司股东大会、入股协议;

(五)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向社会发行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其他有奖销售活动;

(七)涉及外方及港、澳、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及当事人约定以公证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事项。

公证处对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根据该公证事项的特殊期限要求,依法简便、及时地办理。第十三条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以下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五)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公证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