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报考时间
2022年全国各地区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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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报名时间
1.兵团 7月17日-7月27日
2. 北京 7月16日至7月25日
3. 上海 7月19日-7月26日
4. 天津 7月15日-7月24日
5. 重庆 7月16日─7月25日
6. 广东 7月15日-7月25日
7. 江苏 7月15日-7月25日
8. 浙江 7月13日-7月22日
9. 山东 7月13日-7月25日
10. 福建 7月18日至7月27日
11. 河南 7月15日-7月25日
12. 湖南 7月19日-7月29日
13. 湖北 7月14日-7月26日
14. 山西 7月15日-7月25日
15. 河北 7月25日前注册,7月17日-27日提交
16. 安徽 7月13日-7月22日
17. 江西 7月15日—27日
18. 陕西 7月15日至26日
19. 甘肃 7月18日至7月27日
20. 宁夏 7月18日-7月27日
21. 内蒙古 7月14日-7月25日
22. 四川 7月13日至7月25日
23. 云南 7月15日9:00-7月25日
24. 贵州 7月15日9:00至25日17:00
25. 广西 7月15日9:00至25日17:00
26. 黑龙江 7月15日-25日
27. 辽宁 7月15日-24日
28. 新疆 7月16日-7月26日
29. 青海 7月15日9:00-25日18:00
30. 吉林 7月15日至26日
31. *** 7月14日至24日
32. 海南 7月13日至25日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内蒙古中级会计师报名审核的严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个地区考试报名时间不尽相同,建议您点击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及资格审核时间汇总进行查看。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高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通知所称“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算至2014年底,其中,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读期间不作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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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审计厅内部审计管理中心是什么级别
内蒙古审计厅内审管理中心是厅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
主要职责: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管理、工作指导、人员培训、理论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咨询、汇总内审情况、统计报表。
2021年的审计师考试是在内蒙古北方人才技能评价与就业服务中心吗?
2021年审计师考试是在内蒙古北方人才技能评价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吗?是的,2010年是历史考试,就在这里进行考试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其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师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一) 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 部门预算收支和非税收入征管数额较大的,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
(四) 上市公司;
(五)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六) *** 投资和以 *** 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七) 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本条之一款第(二)、(七)项规定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制定。大中型企业标准按照国家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第八条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总审计师。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级以上审计师资格或者其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从事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所属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不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回避的规定。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进行审计;
(二)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 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 受理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八) 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 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报表;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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