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费标准

为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师资费不足问题,参照《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自2018年 7月1日起,将《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忻财行〔2014〕26号)规定的讲课费标准等事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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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分项定额中的“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调整为“场地及其他费用”。

二、将“讲课费”改为“师资费”。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三、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市直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因师资费标准调整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预算安排的培训费或相关专项经费解决。

[内蒙古]内蒙古中级职称讲课费标准,中级职称讲课费标准2019

专家讲课每天收费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这一限定对现在社会上的漫天要价有一定牵 *** 用。”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专家讲课规定

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专家讲课由学校或系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讲座费或评审费。

系(部)及职能部门组织教学类讲座或评审,应报教务处备案;组织学术类讲座或评审,应报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备案。其中哲学、社会、科学讲座需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专家讲课费标准

专家讲课费标准如下:

专家培训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讲课费标准

事业单位人员讲课报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本系统或外系统授课,讲课费(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500元,且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到企业公司授课,那就要看双方的协商。

如果通过讲课费形式收取大额费用,然后为对方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那就属于受贿。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开支范围: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标准:

1、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1)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2)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3)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2、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政策解读:

财政部、 ***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更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应该给多少,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一般都是双方协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但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扩展资料:

属于劳务费,交税税率为分档的,每次低于800免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