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获厅级科技进步奖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科技进步奖跟退休后的待遇挂不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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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凭借那些科技进步奖评上了高级、副高级工程师等职称,按照规定可在退休后享受住房、医疗、退休工资等方面的相应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 ***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紧密结合。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 *** 的领导,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自治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者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自治区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三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六十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二十项,技术发明奖不超过二十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一百二十项。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均不超过十人(个)。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均可以空缺。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

之一条 为了推动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 *** 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 *** 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21人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3。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第十一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自治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2年奖励1次,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5个。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1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数分别不超过20项和120项。

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技术开发项目应占其获奖项目总数的70%以上。第十五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 *** ;

(二)自治区人民 *** 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第十六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或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 *** 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 *** 科技行政部门;

(三)高等学校;

(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七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第十八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内蒙古]内蒙古科技进步一等奖职称,内蒙古科技成果奖

内党办发[2000]13号文件和呼政发[2004]24号文件的内容! 有的请告诉一下,谢谢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0〕13号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适应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要求,推进自治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我区实际,对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不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这支队伍还满足不了我区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数量不足、科技带头人缺乏、结构不合理及部分人才外流等问题,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和影响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使经济发展面临着更趋激烈的竞争。我们只有拥有人才优势,才能在市场经济及诸多领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级党委、 *** 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把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根据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每年选拔一些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一批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中青年科技攻坚人才,由自治区重点资助培养。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内外高等院校进修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资助技术骨干到国外研修或攻读学位。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公派留学工作。

3、自治区科委、计委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专款,用于自治区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充分利用我区现有的博士点、硕士点,增加招生数量,提高培养质量。在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设企业博士后工作实验站,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探索为企业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新路子。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区内外重点高等院校选择所需专业和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毕业生凭合同定向来自治区工作。

三、拓宽渠道,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国内外人才

4、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范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硕士;我区科技、经济发展急需的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重机I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到我区开发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吸引人才方式要灵活多样。既可以正式调入长期工作,也可以采取聘用、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咨询、成果 *** 等多种形式短期合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带着项目、课题、岗位等有针对性地到国内外引进能够带动一个产业、一个地区、一个产品、一个学科等发展的拔尖人才。要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实现人才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四、深化改革;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市场机制

6、大胆探索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加大市场化、效益化、公开化分配的力度,切实保障科技人员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较高的合法收入。事业单位可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有偿 *** ,从成果 *** 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创造者和直接参与人员。带技术、项目、专利投入生产或开发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合同付给报酬外, *** 酌情对本人给予奖励。

7、继续实行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凡在自治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自治区给予特殊奖励。获以上奖项其他等级奖励,自治区酌情给予相应奖励。

8、实行在职院士、博导、正高职称、博士特殊岗位 *** 补贴制度。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级职称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博士每人每月300元。

9、各级 *** 、各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也可以通过出资组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为急需的重大科研成果项目提供科研开发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科研启动经费。

10、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院所机构内部的职务职称结构比例,自治区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目标。科技人员竞争上岗不受职称限制,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待遇在聘任期内适用。允许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承担重大项目、确有专长的优秀科技专家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退休年限,延长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职称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努力创造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12、允许人才按照市场机制流动。科技人才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不受地域、单位所有制等限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才和博士以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的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可优先聘任。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科研开发和经营服务。

13、实行高层次人才共享模式管理。对于自治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科技人才,一个人可以属于两个或多个单位,具有双重或多重档案、工资关系。其档案由自治区组织部管理。自愿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跨地区 *** 应聘或从事季节性工作、流动性工作,其待遇由受益单位同科技人员商定。

14、科技人员出版(发表)有重要学术科研价值的论著(文)、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科研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应予提供经费。单位确有困难,可向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资助。

15、改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住房等条件。自治区有正高职称、享受 *** 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定期安排他们进行体验和疗养。在购买现有住房时给予10%的价格优惠。按本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优惠或无偿提供相应住房,并配备交通工具。对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调入我区免收城市增容费,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入。在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有条件的盟市和单位,要建立专家公寓,为短期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

16、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同等对待。

17、(略)

五、加强领导,为人才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18、设立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现有的有关人才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人才开发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基金注入500万元左右。统一管理,综合使用,重点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自治区由有关规J组成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厅。

19、自治区各级党委、 *** 要从战略高度认真抓好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尽快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组织、计划、人事、劳动、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经常对人才状况认真进行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为建设内蒙古建功立业的优秀人才典型。对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领导,自治区将适时予以表彰。

20、对企业引进和 *** 的人才,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但其具体待遇由企业自定,不受此件规定的限制。

2000年4月10日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包装、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成果,以及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基础技术成果(如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并取得很明显效果的;

(五)在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提出的合理化措施、建议被 *** 部门采纳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效果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具有独创性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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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等级 荣誉奖奖 金一市 ***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5000元二市 ***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3000元三市 ***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1000元</font>

对呼和浩特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数额视具体项目而定。第四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人民 ***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六条 评奖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或旗县区科委进行初审(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单位牵头联合上报。

(二)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鉴定,鉴定办法和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获奖项目,授奖前在《呼和浩特晚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七条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系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作出了总体设计构思,提出具体技术方案,或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起了骨干和指导作用,并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人员中的主要者,应按其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科技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其奖金应保障60%以上分配给在成果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做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或在技术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人员。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得上一级奖励的成果,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第八条 市属单位获得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经市 *** 批准,可晋升一级工资(特等奖限定2个指标,一等奖限定1个指标)。

市属单位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该成果须对呼市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贡献),经市 *** 批准,可晋升一级工资(具体指标数额视获奖情况由市有关部门确定)。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责令退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财政经费中支出,按年度预算划拨。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