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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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内蒙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的职称查是不是真的
内蒙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的职称查是不是真的 *** 是:
查职称真伪可以上当地人社局人才交流信息网。也可以按职称证书编号上人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官网上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如何联系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察;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 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3125 0471-6944513
办公 *** :0471-6610336
二、人事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556 0471-6944922
办公 *** :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传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66190 0471-6946409
办公 *** :0471-6967832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75 0471-6944617
办公 *** :0471-6944976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信息与情况通报;承担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260 0471-6944075
办公 *** :0471-6945797
六、就业促进处
研究提出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887 0471-6611651
办公 *** :0471-6610900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080 0471-6946865
办公 *** :0471-6946865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3165 0471-6283951
办公 *** :0471-6946607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37239 0471-6924920
办公 *** :0471-6925698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 *** 、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规定承办中央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4907 0471-6944911
办公 *** :0471-6944911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4495 0471-6966796
办公 *** :0471-6611940
十二、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参与制定相关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369 0471-6965638
办公 *** :0471-6946229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7106 0471-6944622
办公 *** :0471-6613983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36 0471-6968863
办公 *** :0471-6945364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区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941 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944624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69 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610125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992 0471-6945051
办公 *** :0471-6944634
十八、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0952 0471-6964880
办公 *** :0471-6946157
十九、审计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80353 0471-6944958
办公 *** :0471-6945224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2909 0471-6945329
办公 *** :0471-6945298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170 0471-6944443
办公 *** :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国专家局
拟订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和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5548 0471-9644635
办公 *** :0471-6968544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19 0471-6946887
办公 *** :0471-6946010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05 0471-6613350
办公 *** :0471-6613350
二十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03 0471-6913124
办公 *** :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务员局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52885 0471-6611597
办公 *** :0471-6266092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 ***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 *** (含各地市)如下:
内蒙古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 *** (节假日除外):
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0474-8150963。
赤峰市人事考试中心:0476-8330744。
呼伦贝尔市人才流动人事考试中心:0470-8236460。
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0477-8586210。
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0478-8527225、8527224。
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0472-5221935、5221937。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0471-6601701、6600198、6601158、6601168、6281558。
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0475-2297996、2297995、2297992。
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0482-8266117。
阿拉善盟人事培训考录中心:0483-8588301、6100866。
乌海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473-3158037。
锡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人事考试部:0479-8235702。
注:如以上 *** 信息有所变更,请以各地市人事考试中心官网最新公告为准。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主要职能:
1、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务工作。
2、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承担全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承担全自治区执业资格考试。
4、承担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承担全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5、承担全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6、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社会化考试。
7、承担自治区人事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市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违反考风考纪行为进行查处。
8、参与有关考试法规、政策的制定及提出建议。
9、负责收集有关考试情况和资料,开展课题研究和业务合作与交流。
内蒙古教育厅 ***
内蒙古教育厅 *** :0471-2856057。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是自治区人民 *** 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为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与自治区教育厅合署办公。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自治区教育厅,接受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拟订自治区各类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2、参与拟订全区教育考试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多种教育类社会考试的考务、招生录取等组织实施工作。
3、组织开展全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科研和评估等相关任务;负责各类教育考试相关科目的考试大纲(考试说明)的制定工作。
4、承担教育考试领域诚信教育的相关工作,处理考试招生违纪违规问题。
5、负责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的信息化技术支持,推动标准化考点建设,组织实施相关考试评卷、成绩管理和招生录取工作。
6、承担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日常相关工作。
7、承担自治区教育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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